近日,美國海關再出新規, 對ISF申報主體給出新的定義,這或將改變現有海關申報模式!!
“擴大進口商安全申報(ISF)進口商的定義,2018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!”
來自美國方面最新消息,近日美國海關更新了對ISF進口商的定義,ISF-5申報將從2018年12月17日開始實施!
早在2016年7月,美國海關就已提議要對FROB,IE和T&E貨物,以及進入FTZ / CBW的貨物相關的ISF進口商進行重新定義。
最終,該提案于2018年4月通過并正式成為新的條款!
新的規定如下:
*對于FROB貨物,新規則將ISF進口商定義為船公司(carrier)/ NVOCC。
*對于IE和T&E進口貨物以及要交付給FTZ / CBW的貨物,新規則定義了ISF進口商不僅是承運人/NVOCC,還可以包括貨物的所有者,購買者,收貨人或持牌報關行。
請注意,此規則僅適用于FROB貨物,IE和T&E貨物,或進入保稅區(FTZ)或海關保稅倉庫(CBW)的貨物。
FROB貨物是指那些不會在美國港口卸貨,但在美國任何的港口停靠時仍留在船上的貨物。
根據這一變化,美國海關將進口商定義為承運人或NVOCC。承運貨物的進口商現在和將來都必須為FROB貨物進行ISF5申報!
該新規則的生效日期為2018年12月17日,CBP預計此日期不會再延遲!
如果你是一個NVOCC,貨物運輸目的地最終不是美國港口,但貨物卸貨之前船舶會掛靠美國境內港口,或者如果您的美國對應方負責進行進口安排,也許這個時候你需要聯系相關船公司,看看這次政策的修改船公司是否對ISF5申報有所改變,有可能船船東把申報的責任轉移給NVOCC!
據了解,目前有幾家船公司已經要求NVOCC為FROB貨物進行申報ISF 5!
建議NVOCC要密切注意此次新規,及時和各大船公司溝通了解相關變動,并為FROB貨物的ISF 5申報提前做好準備!